鲁建律师亲办案例
民工施工致人伤残 雇主雇员连带赔偿
来源:鲁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量:917
    民工付某在施工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将他人从二楼碰到,跌落至地面导致骨折。事发后,雇主、雇员、房东互相推卸责任,伤者翁某雪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8.7万余元。法院审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依法判令原告翁某雪的各项费用75404.82元,由被告翁某松承担40%,即30161.93元,由被告付某承担20%,即15080.96元;被告翁某辉按10%补偿给原告翁某雪;原告翁某雪自行承担剩余部分。

  原告翁某雪与被告翁某辉系兄弟关系。2011年4月,兄弟二人动工兴建相邻的二幢新房。被告翁某辉将自家房屋地脚梁及楼面浇注工程承包给给被告翁某松。5月23日上午,被告翁某松为被告翁某辉浇一层楼面时,雇来了被告付某、辜某等人,约定每天工资60元。施工中,翁某松将简易吊机架在楼面阳台上,并安排被告付某负责操作。由于原告翁某雪在楼下搬东西时而路过施工地点,辜某曾提醒其不要随意走动。但原告翁某雪后又站在与翁某辉楼面平行的自家墙角上丈量房屋宽度。付某在操作吊机往楼面上吊混凝土时,吊袋不慎碰到原告臀部,致使原告从自家房屋上坠落至地受伤,并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50天,用去医疗费47239.82元。后原告伤情经鉴定:其颈椎骨折,手术内固定治疗,构成九级伤残,其左额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翁某松、付某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翁某松与被告翁某辉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翁某松与被告付某系雇佣关系,在吊机操作时,翁某松安排没有实际经验的付某操作吊机,由于付某操作不当,将原告翁某雪撞到楼下,翁某松作为雇主存在过错,应对雇员侵权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付某后在操作吊机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翁某雪在被告施工过程中不听劝阻,擅自站在危险位置,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翁某辉作为房东,是受益方,对原告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示:

  为承包人干活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通常承包人与雇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受伤的话当事人申请工伤会因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在起诉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找证据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同时要证明当事人是在为承包人工作的时候受的伤。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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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鲁建
  • 执业律所: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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